动植物进出口证明和物种证明的核发条件
发布时间:2021-07-28 11:0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华平货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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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给大家详细的介绍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今天继续和大家研究一下动植物进出口证明和物种证明的核发条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一、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2、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3、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4、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6、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7、国家濒危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2、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录1所列活体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3、出口公约附录1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附录1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四、被许可人需要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五、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发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物种证明核发
一、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2、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3、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5、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6、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7、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8、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9、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
三、对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并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濒管办指定的办事处申请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核发多次使用证明:
1、出口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2、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3、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4、进口或者进口后在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5、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非原产我国的活体陆生野生动物的。
6、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情形。
四、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五、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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