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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粮食进口流程-华平货代
 

广州粮食进口流程-华平货代

发布时间:2021-11-11 11:06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华平货代 点击:
今年我国进口粮食增长明显,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如饲用燕麦、饲用豌豆等)。那么企业如果要进口粮食需要怎么做呢?接下来和华平货代一起来看看粮食进口手续是怎样的吧!
 
 
01、查阅进口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地区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粮食进出口代理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注意: 不在名单上的粮食种类以及来源国家(或地区)是暂不允许进口的哦。
 
02、查询境外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是否获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统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广州华平国际货代是拥有12年老口碑的广州粮食进出口代理公司,熟悉各类粮食进口手续,拥有各种A类资质,服务超百家企业
 
03、 指定入境口岸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进境粮食必须在指定的口岸入境,进口商选择进口口岸时必须查看清楚哦。
 
04、 申请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统称“指定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05、 申请《检疫许可证 》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广州华平国际货代是拥有12年老口碑的广州粮食进出口代理公司,可提供各类进口单证的代理服务
 
06、 进境申报材料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5.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7.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8.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9.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07、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1.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2.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5.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6.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08、 调运办理
       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予以调运。如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
 
09、 后续监管
        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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